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醫保罰字〔2025〕第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04-07 15:34
當事人:湘潭安定精神病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R393J4C
住所或地址:湘潭縣河口鎮蓮托村瑤塘組
法定代表人:周科宇
湘潭市醫療保障局百日行動交叉檢查組于2024年11月6日至7日對該單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執行醫保政策規定及醫保服務協議等情況開展飛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住院患者請假期間仍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費(四人及以上)、住院診查費、精神病護理、藥品、工娛治療等費用,住院患者請假期間護理三測單有記錄。2025年1月10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住院患者在請假外出期間仍收取精神科監護、精神病護理、口服藥物、工娛治療等。經統計:2023年至2024年請假共涉及153人次,請假病人實際完全不在院天數合計362天,請假期間收取費用涉及違規金額39130元,造成基金損失36629.6元。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是掛床住院的行為。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醫保罰告字〔2025〕第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照《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通行證處罰裁量基準》一般C檔,應當予以責令退回損失基金,處損失基金金額1.5倍的罰款。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針對所查問題進行了整改。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退回損失基金36629.6元(已于2025年3月26日退回至湘潭縣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專戶),對損失基金金額36629.6元處1.5倍的罰款計54944.4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建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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