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8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6-15 17:29
當事人:花石鎮大眾購物商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T
經營者:何**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市場
居民身份證號:4303211*******9
聯系方式:138*******3
2019年10月23日,當事人經營的香蕉在本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2019年11月20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調查終結。
經查在2019年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檢工作中,本局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19年9月15日的香蕉進行抽樣檢驗。2019年10月23日,該檢驗認證公司出具了編號為No:A2190257398101017c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11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
經查2019年9月15日當事人以45元/件的價格從湘潭市岳塘區**水果商行購進,香蕉2件(每件凈含量約9公斤),爾后以6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24公斤,損耗約為3公斤。貨值金額90元,違法所得9元。當事人采購上述香蕉時,未向供貨者索取該批次香蕉的合格證明材料和進貨憑證及供貨商的《營業執照》。2019年1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通〔2019〕17-39號),要求當事人提交被檢測的香蕉的相關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提供上述香蕉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及檢驗合格證明文件。2019年1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19〕17-22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建立銷售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019年12月5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處張貼了召回公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主體資格;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香蕉”已銷售完畢及經營規模的事實;
3、對受委托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不合格“香蕉”數量、價格及銷售價格的事實;
4、由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檢測資質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香蕉”農藥殘留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事實;
5、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書》《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知曉其經營的“香蕉”檢測結果及相關權益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湘潭市雨湖區金源香蕉批發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香蕉”的進貨來源;
7、當事人提供的對其經營的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采取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相片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2020年1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0年5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7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經營數額不大,并能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事實。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意見,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元;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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