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8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6-15 17:36
當事人:湖南省厚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湘潭縣海棠路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9
住所(地址):湘潭縣***鎮***路**號
負責人:連**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503221*********0
聯系電話:131*******1
聯系地址:福建省**縣**鎮**村**號
2020年4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湖南省厚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湘潭縣海棠路加油站進行日常監管巡查,發現當事人對其充值會員發放的“海棠站加油卡”背面的第四條標明:“本卡解釋權歸海灣石油所有”的字樣。對當事人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行為,本局于2020年4月24日經局長批準立案調查,于2020年6月8日調查終結。
湖南省厚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湘潭縣海棠路加油站從2019年11月開始營業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止,當事人對其會員發放上述標明“本卡解釋權歸海灣石油所有”字樣的“海棠站加油卡”共計200張,會員加油充值金額合計315999元,扣除成本,合計獲利63199元。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當事人《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海灣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及上海倍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證書》復印件、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資格以及基本情況。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受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項及受委托權限。
3.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以及對現場進行拍攝的照片四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
4.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充值會員發放的“海棠站加油卡”背面標明“本卡解釋權歸海灣石油所有”字樣、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30日的《充值卡統計表格》,證明當事人發放的所有充值卡的金額及數量以及違法獲利的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5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0年6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 1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對其充值會員發放的“海棠站加油卡”背面印有“本卡解釋權歸海灣石油所有”字樣的事實客觀存在,當事人的行為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向其充值會員進行充值的加油卡金額扣除成本,合計利潤63199元,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并無主觀故意,且在案發后,能配合本局的調查取證工作,所以本案既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輕行政處罰情節。結合本案實際,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適中行政處罰。
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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