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8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6-16 10:51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橫塘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30321******5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X
聯系電話:158*******1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0年5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日報請縣局批準立案調查,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6-2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于2020年5月29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至案發時止,因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以來未建立銷售臺賬、也未建立會計賬簿,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通字〔2020〕16-2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致使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期間內的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案發后,當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請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另查明:本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5月11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以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以14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的由孟州市粒汁健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粒汁健® 茫果汁飲料6瓶,規格為:凈含量1.5L/瓶,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9/1/13,保質期為12個月;2、以1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的由湖南銀城湘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銀城湘味®QQ魚18包,規格為:凈含量15g/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9/5/22,保質期為9個月;3、以4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的由株洲縣白果食品廠生產的芝麻酸棗粒1袋,規格為:凈含量180g/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8/12/1,保質期為10個月。上述食品至案發時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總計106元。當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向消費者召回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趙熙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0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經營者趙*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召回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本案案卷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6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7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并立即申請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止違法行為。根據本案相關事實和過罰相當原則,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處罰款5000元;
2、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5000元。
以上兩項合計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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