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9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7-15 11:06
當事人:湖南龍鳳莊園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A
住所:湘潭縣**鎮**村**路**號
法定代表人:陳**
聯系電話:139********1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村民組
2020年4月14日,本局接到投訴人的《投訴舉報函》,稱在湘潭縣某超市內購買的龍鳳莊園藥糖,該藥糖外包裝盒上無生產許可、無執行標準、未按要求標注配料、儲存環境、營養成分表等信息。當日,本局執法人員在處理該消費投訴時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龍鳳莊園藥糖,外包裝盒上無生產許可、無執行標準、未按要求標注配料、儲存環境、營養成分表等信息,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予以查封,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該案于2020年6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4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處理該消費投訴時,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時發現其游客中心的食品貨架上擺放有標注為湖南龍鳳莊園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凈重為500g,保質期:240天的龍鳳莊園藥糖共8盒(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的7盒,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日的1盒)正在對外銷售;在公司食品倉庫里存放了凈重:500g,保質期:240天,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8日的龍鳳莊園藥糖共15盒及78個莊園藥糖的包裝盒。當日,執法人員對上述藥糖和包裝盒依法予以扣押。
另查明:自2019年2月開始,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擅自在公司內將以55元/袋的價格從湘潭縣中路鋪鎮***藥糖廠購進***藥糖(5斤/袋)分裝成龍鳳莊園藥糖并粘貼標簽,爾后以20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所生產銷售的上述龍鳳莊園藥糖的標簽上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標注配料、儲存環境、營養成分表等,僅在包裝盒正面標注有“龍風莊園、莊園藥糖。純手工中路鋪傳統美食,親朋饋贈佳品,百年藥糖文化,純手工制作,湖南龍鳳莊園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的字樣;反面標注有“藥糖史話、本品由優質糯米麥芽配制,加名貴中藥。在傳統工藝上采用可續配方精制而成,生產日期:見封口、保質期:240天,凈重:500g、湖南龍鳳莊園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榮譽出品、地址:湘潭縣**鎮**村**路*號(107國道旁)、預定熱線0731-57*****5、網址:WWW.龍鳳莊園.中國”的字樣,并標注生產日期。
2020年4月17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發布了召回公告。在召回期內,當事人未能召回自2019年2月至立案時止生產的龍鳳莊園藥糖。在本局執法人員和見證人的現場監督下,當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對上述龍鳳莊園藥糖和包裝盒進行銷毀。
2020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市監限提材字〔2020〕14-5號),要求當事人提供自2019年2月至立案時止生產的龍鳳莊園藥糖的數量、銷售額及臺賬記錄、購進**藥糖的臺賬及票據、上繳稅款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且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本局對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且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本局對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且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的時間、地點、產品數量及價格、進貨渠道及銷售去向等情況的事實;
5、證人齊**的《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齊**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6、本局執法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采購的**藥糖的時間、數量、價格等情況的事實;
7、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4-9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14-9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查封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及其數量的事實;
8、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材字〔2020〕14-5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9、當事人在游客中心發布的《召回公告》1份及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主動對自2019年2月至立案時止生產的龍鳳莊園藥糖進行召回的事實。
10、當事人對上述龍鳳莊園藥糖和包裝盒進行銷毀的備忘錄1頁和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對上述龍鳳莊園藥糖和包裝盒進行銷毀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5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和意見。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2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敝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龍鳳莊園藥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參照《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由—個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不得合并處罰!钡囊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鑒于當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發布《召回公告》,以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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