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3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16
當事人:湘潭縣中路鋪鎮拗才街輝煌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321*********M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馮**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8
聯系電話:13******9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路**號
2020年1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當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予以查封,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該案于2020年3月2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1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
1、農家香,包裝袋正面有:黏米,凈含量:10千克,執行標準:GB1354-86,湖南優質大米加工,健康食品,源于自然,生產日期、保質期見封口,反面為空白,共10袋;
2、中華香米,包裝袋正面有:頂級靚米,精制米業糧食加工廠榮譽出品,反面為空白,經稱重為17千克,共20袋。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月2日從他處以40元/袋的價格購進“農家香,黏米”(凈含量:10千克,共10袋),爾后,以4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以65元/袋的價格購進“中華香米”(凈含量:17千克/袋,共20袋),爾后,以72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兩種大米標簽上未標明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計貨值金額1890元。本局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對上述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予以查封。2020年2月24日,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當事人對上述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進行銷毀。
2020年1月1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市監責改字〔2020〕14-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0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市監限提材字〔2020〕14-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兩種大米的采購記錄和票據、《檢驗報告》供應商資質及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及本局對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依法予以查封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及本局對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依法予以查封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的數量、價格、進貨渠道及銷售去向等情況的事實;
5、證人張**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6、本局對證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的數量、價格、進貨渠道及銷售去向等情況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4-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8、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4-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14-1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查封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及其數量的事實;
9、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字〔2020〕14-1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10、當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對涉案大米申請銷毀的《申請》1份,并于2020年2月25日對涉案大米進行銷毀的備忘錄1頁及照片 2張,證明當事人主動申請并銷毀涉案大米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敝幎,2020年2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2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并積極主動申請銷毀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大米,未造成嚴重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46)“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裁量基準:對于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5000到2.3萬罰款”的規定, 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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