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3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26
當事人:湖南小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0
住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置業*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9***********1
聯系電話 13********8
聯系地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置業*棟**
2020年2月5日,本局接舉報稱湖南小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的口罩有質量問題,當日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銷售的口罩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報經局領導批準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0年2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從手機內一微信名為 “AYF牙科材料N95口罩” 賣家處,以6元/個購進帶有“3M”標志的3M9001KN90口罩500個,以11元/個購進ZM9002AKN95規格口罩500個,又于2020年1月26日以單價20元/個出售400個帶有“3M”標志的3M9001KN90,以25元/個出售100個ZM9002AKN95,給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大藥房。至案發時止,剩下500個帶有“3M”標志的3M9001KN90和ZM9002AKN95口罩均以15元/個,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合計為18000元。當事人銷售的“3M”口罩上的標志與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生產的“3M”標志一樣。2020年2月14日,本局委托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帶有“3M”標志的3M9001KN90口罩進行鑒定,2020年2月18日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書》報告編號:NOCPJ202002533 鑒定結果如下:經鑒定,上述帶“3M”注冊商標的送檢產品確認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3M口罩9001;參考單價:3.18;真偽:假;鑒定依據:外觀印刷及產品材質和性能與正品不符。本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上述《鑒定書》,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3M”于2010年04月28日被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成為第624653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護面罩;濾氣呼吸器;呼吸面具過濾器(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04月28日至2020年04月27日。
2020年2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監責改(2020)1-17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了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的行為;下達(潭縣市監限提(2020)1-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進貨、銷售憑證票據。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因此當事人所獲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身份情況。
2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門店情況。
3、當事人提供手機微信記錄三張,證明當事人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事實。
4 、當事人提供供貨方《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張,證明供貨方證件失效事實。
5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6、本局對證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份,證明證人基本情況及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7 、3M公司提供《鑒定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8、“3M”公司提供《“3M”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公司及商標注冊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4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2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屬于該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口罩,經本局責令改正后立即停止了銷售行為,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規定,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但當事人在全國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非常時期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從無正規資質的網上平臺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銷售,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法情節惡劣并且無法提供合法的購進和銷售憑證,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二、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護用品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頂格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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