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01
當事人:歐陽光強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組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聯系電話:152*********0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
2020年4月13日,本局在辦理陳祥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向陳祥侵犯“胖哥®”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向其提供含有“胖哥®”注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裝袋。同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定楊**、何**兩名同志辦理此案。立案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以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案件于2020年4月24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2月下旬,陳祥(另案處理)從當事人處購進一批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胖哥 天生有范”檳榔,拆包成單口后,欲再次包裝進行銷售。當事人明知這一行為,仍向其免費提供了1300只標識有“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2日 20元RMB 胖哥® 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天生有范”等字樣與原包裝一模一樣的外包袋,并出借其一臺JH-6沖壓機用于噴繪地區碼。陳祥在得到當事人給予的這一便利條件后,又自行購買2臺用于封口的設備,置于其經營的速壹優物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二樓,將購進的這批“胖哥 天生有范”檳榔拆包分包后,使用當事人提供的這1300只標注有“胖哥®”商標的包裝袋,制作出1291袋“天生有范”檳榔成品以及61袋半成品,準備對外銷售。當事人向陳祥提供的標注有“胖哥®”標識的外包裝袋與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檳榔產品上使用的“胖哥®”注冊商標相同。2020年3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在陳祥經營場所發現的涉案檳榔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經鑒定委托鑒定的樣品為假冒該公司名稱、包裝、商標、外包裝設計風格的侵權產品。該公司未授權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胖哥®”注冊商標。因涉案的1300只外包裝袋系當事人免費提供,其貨值無法計算。
另查明,“胖哥®”是湘潭市岳塘區胖哥檳榔店于2002年6月2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成為第1798648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檳榔(加工過的);(商品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8至2012年6月27日止。2003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 號商標轉讓注冊,受讓人:湘潭胖哥檳榔加工廠;2006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號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后注冊人名義: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后注冊人地址:湖南省湘潭易俗河經濟開發區(107國道旁)。2012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號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明知陳祥使用其提供的涉案包裝袋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便利條件以及提供涉案包裝袋的時間、數量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在陳祥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中提取的陳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提供其實施商標侵權的外包袋的時間、數量,以及陳祥使用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包裝袋實施商標侵權的時間、地點、方法以及其明知“胖哥®”是注冊商標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在陳祥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中提取的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胖哥®”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轉讓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胖哥®”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5.本局執法人員在陳祥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中提取的由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一份,證明當事人向陳祥提供的含有“胖哥®”標識的“天生有范”檳榔包裝袋不是該公司使用的包裝袋,也未授權其他個人、組織使用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4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5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的規定,構成了該項所指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本局認定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包裝袋數量較少,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較短,與此同時,陳祥使用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包裝袋制作的侵權產品尚未進入市場銷售環節,風險性低,影響范圍小,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并積極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對其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后果認識比較深刻,同時也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失,達到了教育當事人的目的。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2.處罰款48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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