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33
當事人:田文科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430321*************73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電話:139************0
2020年2月12日,本局接到群眾舉報,當事人涉嫌以30元/枚的價格銷售KN90口罩、以5元/枚的價格銷售一次性灰色口罩。舉報白龍村衛生室涉嫌哄抬物價,請相關部門前往查處。2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后,該批次口罩是由湘潭縣石潭鎮石橋村村部領取用于當事人所負責的村道路疫情防控卡點的工作人員自身防護使用,當事人未銷售該口罩,與舉報內容不符合。另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斯威牌炎立消膠囊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對當事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當日經報局領導同意立案調查,于2020年4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2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的湘潭縣石潭鎮石橋村田文科衛生室現場檢查中發現5盒(50枚/盒)口罩,經現場執法人員清點共計224枚。該口罩包裝上標簽標示:“生產商:湖北省仙桃市康裕衛生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4290042112146;衛生許可號:鄂衛消證字〔2003〕第0114號;保存期:三年”等內容。上述口罩當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在石潭鎮石橋村村部內領取7盒“康裕牌非織造布薄型衛生口罩(四層)活性炭防毒型”口罩,規格50枚/盒,用于村道路疫情防控檢測點工作人員自身防護。執法人員在現場核查時,未發現當事人銷售口罩。與舉報內容不符。
另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斯威牌炎立消膠囊在銷售過程中未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于2019年04月26日以1.57元/盒的價格從湖北明心堂藥業有限公司購進批號:181104;生產日期:2018-11-10;有效期至2020-10-31的斯威牌炎立消膠囊10盒,至2020年2月12日止,當事人以2.5元/盒的價格銷售上述炎立消膠囊3盒,庫存7盒,計銷售額7.5元。當事人在銷售上述藥品的過程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2020年2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通〔2020〕06-0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20年2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限提通〔2020〕06-0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銷售上述藥品的憑證或記錄,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銷售上述藥品的憑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6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銷售斯威牌炎立消膠囊過程中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以及當事人庫存斯威牌炎立消膠囊的數量。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口罩的來源、用途以及未銷售該口罩的情況;并證明在銷售斯威牌炎立消膠囊過程中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和當事人購進、銷售斯威牌炎立消膠囊的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斯威牌炎立消膠囊的進貨票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斯威牌炎立消膠囊的事實。
5、對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居民身份證》以及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口罩的來源、用途的事實以及請求減免的理由。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責改通〔2020〕06-08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7、湘潭縣檔案館提取的《中共湘潭縣委辦公室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縣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潭辦發〔2004〕20號)及《中共湘潭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關于調整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的通知>》(潭編辦發〔2004〕21號)。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職責的情況。
8、湘潭縣衛生健康局提取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注冊許可書》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職責的情況。
本案案卷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54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銷售斯威牌炎立消膠囊過程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所指的“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所指的“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經營斯威牌炎立消膠囊的過程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的規定,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