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8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8 11:38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鎮糧油綜合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6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朱**
身份證號碼:430321************5
聯系電話:158*******6
在本局組織的2019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銷售的青桔經檢驗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查清此事,于2019年12月3日報請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4月29日調查終結。
在2019年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檢工作中,本局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對當事人銷售的青桔進行抽樣檢驗,其檢驗結論均為“經抽樣檢驗,丙溴磷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 限量》要求”,并出具了編號為No:A2190297841101013C的《檢驗報告》。2019年12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和異議。
經查:2019年11月2日,當事人從湘鄉市**水果市場19-20號門面購進青桔14斤,購進價6元/斤,對外銷售價8元/斤。以上批次青桔已全部銷售完畢,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12元,違法所得28元。
2019年12月3日,當事人對其經營的上述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在經營場所處張貼了召回公告,采取了召回措施。2019年12月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主動采取了改正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朱斌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五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存在經營行為的事實;
3.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青桔的價格、數量以及其銷售上述青桔的價格、數量等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對涉案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進行整改的事實;
6. 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編號No:A2190297841101013C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青桔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事實;
7.《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8.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19〕17-108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參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4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6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案發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糾正錯誤,如實提供了證據材料,對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進行了召回,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8元;
2.處罰款2972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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