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8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6-15 17:31
當事人:馮廣哲
身份證號碼:430321***********0
聯系電話:138*******2
聯系地址:湘潭縣**鄉***村**組
2020年3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湘潭縣花石鎮**村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當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于2020年5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3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花石鎮**村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現場有:1.湖北優質大豆62袋, 50kg/袋。2.蘇北大豆103袋,50kg/袋。3.石膏17袋,15 kg/袋。4.膠糖1桶/27.5 kg。5.油豆腐坯150 kg。6.香干子13盒(共100 kg)。7.油豆腐3.5 kg。8.白豆腐合子51盒(含白豆腐3 kg /盒)。9.電子秤1臺。10.風扇1臺。11.節能環保鍋爐1臺。12.分離式磨漿機1組。13.壓榨機1組。14.散裝菜油2桶,150 kg /桶。15.熏香干機1組。16.炸油豆腐機1組。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10月至立案時止,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在此期間,其生產的白豆腐以3元/ kg、香干子6元/ kg、油豆腐11元/ kg的價格在花石集貿市場對外銷售。
2020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7-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停止了生產加工豆制品。
2020年3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2020】17-3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2018年10月起至本局立案調查時止,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腐生產加工經營活動期間的原料購進臺賬、供貨商資質等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只提供了供貨商資質及檢測報告,未提供原料購進票據、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拍攝的照片11頁;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數量、購進原料、銷售價格等違法事實。
5.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7-5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2020〕第17-3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原料供貨方資質和檢測報告6頁。證明當事人購進原料合格的事實。
8.2020年5月11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辦理的《營業執照》以及整改情況說明材料各1份,證明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4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5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7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之規定,屬于《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本案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積極辦理了《營業執照》以及整改情況說明材料。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意見,可以依法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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