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9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7-06 09:15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志成家庭農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P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符**
身份證號碼:4303211*******4
聯系電話:158*******8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2020年4月29日, 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大米生產加工活動的違法行為,當日,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同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字〔2020〕17-109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用于大米包裝的包裝袋依法予以扣押。于2020年6月4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4月份開始,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將收割回的稻谷通過自行購置的碾米機生產加工成大米,爾后使用從不知名供貨商處購進的包裝袋將大米封袋包裝以2元/斤的價格對外進行銷售。包裝袋有三種標識分別為 1.“新包裝銀針香米”、質量等級:一級、執行標準:GBT1354、保質期:三個月、生產日期見封口、請君品嘗”,(30斤以內/袋)。2. “家家香米”豐收、米飯清香、飄香萬家、執行標準GB/1354-2009、請君品嘗,(50斤以內/袋)。 3.“最新上市玉兔香米”、白玉兔、中國米業驕子、良種水稻基地”,(30斤以內/袋)。2020年4月2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無庫存大米。 2020年5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字〔2020〕17-42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從事大米生產加工活動以來,大米購進和銷售憑證、臺賬、獲利、納稅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致使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大米生產加工活動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7-14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局提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健康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事實。
3.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時間、地點、數量、違法的利潤等的事實。
4.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5. 本局對證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將大米封袋包裝對外進行銷售的事實。
6. 本局下達的潭縣市監強字〔2020〕17-109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扣押的事實。
7. 本局下達的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7-14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8. 本局下達的潭縣市監限字〔2020〕17- 42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9. 本局下達的潭縣市監強解字〔2020〕17-109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和《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解除扣押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提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相關資料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由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W200201)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檢測的大米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6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6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78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時間不長、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案發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了證據材料,并于2020年5月14日提交了由湖南澄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W200201)。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違法生產加工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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