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9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0-07-06 09:21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街口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321M*********Q;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陳**;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9********X;
聯系電話:181*******5;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20年3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的凍柜內和貨柜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日本局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5-106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0年3月20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于2020年3月31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3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貨架上擺放有郫縣蜀興釀造廠生產的“蜀興®”紅油郫縣豆瓣,一共四瓶,標價10元/每瓶,每瓶規格為:1kg,生產日期2019年3月12日,保質期為12個月,超過保質期8天。
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總計40元。2020年3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通〔2020〕15-106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及銷售記錄,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未能提供“蜀興®”紅油郫縣豆瓣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及銷售記錄,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本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3月23日下達(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5-10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2020年3月20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五張,證明當事人處已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擺放位置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購銷價格、銷售情況及產生的原因的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對其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相片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2020年3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申請舉行聽證,但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局提出書面請求減免報告,內容為:1、其父陳述生于2018年11月做了心臟手術,花費5萬多元,現今需要藥物維持,每月費用1000余元。2、其子正在上大學,再加上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店里生意清淡,家庭負擔重。請求本局對本案的行政處罰罰沒金額減輕至2000元。經復核,本局對當事人家庭成員患病,其子大學就讀負擔較重,因疫情原因影響的經營壓力大的申辯意見予以采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及時認識錯誤,且未產生較大社會危害,積極協助本局調查,如實陳述事實,采取召回措施,努力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 “蜀興®”紅油郫縣豆瓣4瓶;
2、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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