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1-30 09:33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天易經開區各局室,縣屬和駐縣各企事業單位:
《湘潭縣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湘潭縣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3〕267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3〕64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簡稱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農村日供水規模20噸以上、由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凡從事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和使用集中供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水利局是集中供水工程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指導、管理、監督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縣衛健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環境監管、污染防治和水體監測;縣發改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縣水文局負責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水質檢測;國網湘潭縣供電公司負責提供可靠電力保障,落實最優惠電價。各相關單位接職責分工及時溝通信息,實行檢測數據共享。
第五條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供水公司、供水協會)實行自我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直接供、管水人員須體檢合格,持健康證上崗;法律法規對技術性崗位人員有資質要求的,還須取得相應執業資格,方能上崗。縣水利局和縣衛健局要對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建立個人檔案和健康檔案,實行定期體檢和考核,指導督促供水單位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七條 興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須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八條 集中供水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和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要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水質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管,確保集中供水水量、水質、水壓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確保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良性運行。
第九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以股份制形式明晰產權。
第十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滾動開發。
第十ー條 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資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群眾集資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用水戶推選代表成立用水戶協會進行自我管理。
第十二條 集中供水工程屬于社會公益性工程,未經縣水利局同意不得改變工程用途。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經營權變更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依法劃定農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要依規依程序報批。加強對農村生活飲用水源地周邊設置排污口的管理,嚴格監控化肥、農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強禽畜養殖環境管理。嚴禁在農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網箱、圍網、化肥等形式的肥水養殖活動,限制發展村鎮廠礦企業,確保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不受污染和人為破壞。
第十四條 縣水利局要會同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縣公安局等單位,制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集中供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縣水利局審查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縣衛健局應當建立農村供水水質監測監管網絡,指導農村集中供水單位做好水質監測工作,定期對農村集中供水水質進行抽檢,并將水質檢測情況通報給縣水利局。
第三章 集中供水管理
第十五條 集中供水工程應當確保項目批準的供水范圍內村民用水需要。確需擴大供水規模的,由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規模。在集中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范圍內,各有關單位不得審批新的農村生活用水取水項目和集中供水工程能滿足供水需要的其他取水項目。對已實施取水的項目,應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并繳納水資源費;未取得相關手續的,由縣水利局依法拆除或封閉。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村民使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村民自備水源檢測化驗,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的,應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保證水質達標。
第十七條 集中供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進行供水。由于集中供水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集中供水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集中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集中供水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
第十八條 集中供水水價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對集中供水工程農村生活用水價格的核定,要嚴格按照《湖南省定價目錄》(湘發改價調〔2017〕1237號)的規定實施。
第十九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時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者,可由集中供水單位按照供水協議的約定,加收滯納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納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 集中供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要設置專欄進行信息公開,堅持水量、水價、收費信息全部公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和用水戶的監督,并按規定及時報送有關報表材料。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水工程農村生活用水部分不收取水資源費;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集中供水工程運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按國、省相關規定執行;集中供水工程運營的用電價格,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水利局給予表彰;對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損壞嚴重或長時間停水的,取消所屬鄉鎮當年所有水利項目的獎勵扶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改變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
(三)未使用專用票據計收水費,水費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的;
(四)破壞水源、污染水質的。
第二十四條 私自接水、竊水、毀壞供水設備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