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教育基金公益事業發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19-07-25 11:44
一、起草的背景
2018年9月,全國教育大會提出了補齊教育短板的要求,如何補齊教育短板,推動教育改革,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縣教育一直居全市之首,在全省也有一定影響。這得益于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得益全縣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得益于全縣廣大教職工的積極努力,縣教育發展基金會也起到了助力推動作用。教育基金公益事業是慈善事業的范疇,自1989年至2019年,縣教育發展基金會是我縣唯一一個經省民政廳依法審批注冊的教育公益類慈善組織,并具備向社會公開募捐資格,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辦會《章程》,規范運用募集來的近億元資金,獎勵先進學校2600余所次、獎勵優秀教師7300余人次、資助貧困學生42500余人次、扶助慰問患重病困難教職工3900余人次、援建學校14所次,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助推教育強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盡管我縣教育形勢喜人,但財政對教育投入壓力和縮小城鄉教育發展均衡差距的短板依然存在。當前,在積極發揮財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時,最大范圍調動社會各個力量,盤活資源來奉獻愛心參與公益,更好的為各界人士提供一個奉獻愛心、興教助學、關愛弱勢群體的公益服務平臺,進一步在全社會中營造捐資興教、捐資助學、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不斷壯大教育基金,也正是補齊我縣教育短板的有效舉措。
恰時,郴州市的桂陽縣委、縣政府兩辦,蘇仙區委、政府兩辦相繼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基金管理與募捐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和《關于進一步加快教育基金事業發展的通知》(2018年5月),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廣募社會各界愛心善款,有力地推動了當地教育的發展。我縣出臺一個推進教育基金公益事業發展的方案很有必要且時機成熟,以相關政策來規范和推動教育基金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教育強縣建設。
二、起草的過程
2019年4月中旬,由縣教育局會同縣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專門班子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條例(2016年版)》,對“專項教育基金”的設立和管理規定進行了探討。
2019年4月下旬組織了對全縣先行試點的中路鋪鎮、縣一中、縣五中的專項教育基金開展及管理情況進行認真調研,并聽取建議。
2019年5月上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條例(2016年版)》的有關規定,結合調查的現實情況,撰寫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快教育基金事業的情況匯報》,同年5月24日,縣政府第十六屆三十九次常務會議聽取了縣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快教育基金事業發展的情況匯報”。聽取匯報后,會議對做好基金會工作提出了3個方面的要求:1、要強化管理,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教育基金進行管理。2、要合理統籌,規范教育基金的運作方式。3、要大力宣傳,爭取做大教育基金規模。
2019年6月,按照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要求,專門班子通過調研將原《關于進一步加快教育基金事業的情況匯報》修改為《關于進一步推進教育基金事業發展的工作方案》,此起草擬定的《工作方案》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于2019年7月15日,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進教育基金公益事業發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潭縣政辦函[2019]51號)文件。
三、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和措施)和
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3、《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4、《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
5、《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241號)
6、《湖南省募捐條例》
7、縣政府辦2019年6月14日發出的《湘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四項內容)
8、《湘潭縣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經省民政廳批準備案)
四、重要內容(工作方案中的四個主要內容)
(一)管理的模式。在縣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鄉鎮、縣直中小學校教育專項基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獎教獎學、扶困助學),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2016年版)》第五十條和《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241號)的規定,及《湘潭縣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中的辦會宗旨,符合蓮鄉教育公益事業的發展所需。
(二)主要任務。《方案》中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制定,共有4項。其中1、2、3項均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條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第4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六條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第1、2、3、4項符合《湖南省募捐條例》第六條規定。
(三)保障措施。《方案》中“保障措施”提出了3項。第1項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七條的規定,符合《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第2項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2016年版)》第五十條的規定;第3項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2016年版)》第六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六十條的規定,符合《湖南省募捐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的規定。
(四)工作要求。《方案》中的“工作要求”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的規定提出了3項。第1項符合2018年9月份全國教育大會的精神;第2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第1項、第2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第3項符合2019年第7次《湘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符合湘潭縣教育發展基金會辦會《章程》的要求。
湘潭縣教育局
湘潭縣教育發展基金會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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