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6
當事人: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00*********5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
法定代表人:王**
聯系電話:0731-57*****6
聯系地址:湘潭市**區**路**路*號*單元**號
本局在2025年6月26日對當事人供水收費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對城區部分幼兒園收取水費時,未按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本局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8月21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城區9家幼兒園收取基本水費執行的是非居民用水價格,依據湘潭縣發展和改革局文件《關于調整湘潭縣城區供水價格的批復》(潭縣發改〔2023〕13號)“部隊用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宿舍生活用水、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醫療機構和幼兒園生活用水、托育機構用水、養老院和福利院以及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會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執行時間:調整后的水價自2023年8月1日起第二次抄見表量執行,第一次抄見表量按原價格執行”的規定,當事人對幼兒園生活用水費用的收取應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自2023年8月起至2025年6月止,明希、天易等9家幼兒園用水量共計16040立方米,基本水費共計59348元,按居民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價格3.7元/立方米的價格差額計算,當事人多收取基本水費共計20852元,即消費者多付部分價款共計20852元,其中:明希幼兒園(戶名張**)水量1301立方米,多收水費1691.3元;天易幼兒園(戶名劉**)水量530立方米,多收水費689元;啟明星幼兒園(戶名劉**、劉**)水量1210立方米,多收水費1573元;啟慧幼兒園(戶名劉*、賴**、伍**、羅*)水量2573立方米,多收水費3344.9元;錦繡公館幼兒園(湘潭縣房地產開發公司)水量1109立方米,多收水費1441.7元;逸城幼兒園(戶名逸城幼兒園)水量4173立方米,多收水費5424.9元;水岸龍庭幼兒園(戶名裕鑫置業)水量2228立方米,多收水費2896.4元;百花幼兒園(戶名百花幼兒園)水量1123立方米,多收水費1459.9元;一樂幼兒園(戶名寶泰置業)水量1793立方米,多收水費2330.9元。
2025年7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潭縣市監責退通字〔2025〕18-21號),責令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將9家幼兒園多付部分價款20852元予以清退。當事人2025年7月8日向本局提交的《退費情況說明》、退費轉預存明細及收據復印件材料中顯示,當事人按水費預存的方式,將多收水費退至9家幼兒園水費賬戶中,退費金額共計20852元,消費者多付部分價款已全部清退完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當事人受委托人郭*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權情況。
3.本局對當事人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收費的事實。
4.本局對受委托人郭*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收費的事實。
5.湘潭縣發展和改革局文件《關于調整湘潭縣城區供水價格的批復》(潭縣發改〔2023〕13號)文件及附表復印件一份。
6.《湘潭縣易俗河鎮城區幼兒園用水明細》一份,《抄表明細水量查詢報表》2份,證明當事人違規收取用戶供水費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2023年8月1日水價調整后第一次抄見表量數據查詢報表,證明當事人在水價調整后已經進行了第一次抄見表量。
8.當事人提供的退款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退費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湘潭縣易俗河城區幼兒園退純水費明細表》一份及退費轉預存明細收據復印件十一份,證明當事人退費事實。
本案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14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以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收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規定所指“經營者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并積極采取措施處理退費事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規定。本局決定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0852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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