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4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3 15:07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新街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2025年1月10日,本局接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訴,反映轄區內存在銷售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根據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擺放有130瓶(10箱零10瓶)“
®陳釀酒調香白酒”。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先登〔2025〕24-1號),對涉案產品就地保存,于同日委托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潭縣市監檢鑒委〔2025〕24-1號);同日收悉《產品鑒定證明》(No:20240731132),鑒定結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報經局領導同意,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號),依法扣押涉案商品并予以立案,于2025年7月26日調查終結。
2025年1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下列產品:
(1)“
®陳釀酒調香白酒,酒精度:42%Vol,凈含量:500mL,產品標準號:Q/SYNLS0001,瓶蓋上編碼為20230318201-AS74-71”數量共計10箱(118瓶),其中9箱為每箱12瓶,剩余1箱內有10瓶,箱上編碼為20230318AS741。
(2)“
®陳釀酒調香白酒,酒精度:42%Vol,凈含量:500mL,產品標準號:Q/SYNLS0001,瓶蓋上編碼為20230618206-AS57-58”數量共計1箱(12瓶),箱上編碼為20230618AS576。
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措施,向當事人出具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先登〔2025〕24-1號),存放地點位于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
2025年1月10日本局委托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對上述先行登記保存的產品進行鑒定,同日該公司向本局出具了《產品鑒定證明》(No:20240731132):經我廠工作人員對上述產品的商標、包裝、裝潢、防偽進行鑒定,此產品屬于侵犯我廠“
®”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冒用我廠廠名、廠址的假冒產品。該酒不是我廠產品。同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產品鑒定證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同意后,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號),依法扣押涉案商品。并于2025年2月8日向當事人下達《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4-1號),將扣押期限延長三十日。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侵犯商標注冊權的商品的進貨票據、全部銷售、盈利、納稅憑證以及供貨商相關資質和授權文件,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以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購進價格為150元/箱,1箱12瓶,1瓶的購進價格為12.5元,銷售價格為15元,計算貨值為1950元。
1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號),責令當事人對其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予以改正。
另查明,涉案的“
®陳釀酒調香白酒”商品,其酒瓶標簽上印制的“
®”注冊商標標識與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在其產品上使用的“
®”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經核實“
®”標識于1996年8月28日被北京市牛欄山酒廠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成為第86691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注冊有效期限至2006年8月27日,經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2002年5月28日,北京市牛欄山酒廠將“
®”注冊商標轉讓給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
®”注冊商標。
2025年1月1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報告》和《召回公告》各一份。
2025年2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隨機抽查了產品“紅棗”,當事人提供了相應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等憑證。當事人已對其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進行了改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趙**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1月10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七張,下達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先登〔2025〕24-1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涉案產品予以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
3.2025年1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以及使用上述產品的時間、數量、價格等情況。
4.本局向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出具的《委托鑒定書》(潭縣市監檢鑒委〔2025〕24-1號)一份,及該公司提供的《投訴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楊帆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明》(No:20240731132)各一份,證明上述產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5.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證》(第866912號)及其商標續展注冊證明一份,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一份。證明“
®”系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4-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的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8.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執法人員2025年2月8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回頭看”檢查所拍攝的現場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已對購進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進行了改正。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2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4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購進商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等,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鑒于涉案產品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參考《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章第一節“三、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裁量基準】2.從輕情形: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或者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較小或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立即停止侵犯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處少于7.5萬元的罰款”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
®陳釀酒調香白酒”10箱零10瓶(共計130瓶)
2.罰款58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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