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6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09-29 16:29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山水尚城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路以東***城*棟**號門面
經營者:胡**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4月7日,本局通過信函接到投訴舉報稱:2025年4月2日,其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山水尚城批發部買到過期的“衛龍®”麻辣棒的。2025年5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現場未見投訴舉報人所稱超過保質期的“衛龍®”麻辣棒,也未見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過當事人的經營者胡**確認,投訴舉報人在其批發部購買超過保質期的“衛龍®”麻辣棒的視頻屬實。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7月31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3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見投訴舉報人所稱的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也未見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5年7月23日,當事人的經營者胡豐文觀看了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視頻,確認其批發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衛龍®”麻辣棒屬實。
當事人經營的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是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1日,以3.6元/包的價格從湘潭市**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的,當時共購進了5包,計購貨款18元。而后當事人將上述食品置于其經營場所以5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自2025年4月2日起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于2025年4月2日銷售了1袋給投訴舉報人。
2025年7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1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經營上述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當事人在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的銷售數量無法核實。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貨值金額5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4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本局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造成安全事故或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及有關材料。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5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并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1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現場沒有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或者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以及上述食品的來源、購進價格和數量、銷售該食品的價格及數量;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1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5.投訴人提供的投訴舉報信1份,其于2025年4月2日在當事人處購買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的微信付款截圖1份,購買視頻所刻光盤1份,產品外包裝圖片2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衛龍®”麻辣棒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的供貨商湘潭錦盛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購進上述食品的票據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購進途徑及購進時間、數量、單價;
7.當事人的經營者胡豐文與本局執法人員一同觀看投訴舉報人提供的2025年4月2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購買規格為78g/包、生產日期為202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4個月的“衛龍®”麻辣棒的視頻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確認其經營的“衛龍®”麻辣棒超過保質期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確認書》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的準確、有效;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湖南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公示信息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此前并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61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系食品經營者且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當事人自行改正了違法行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造成安全事故或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及有關材料,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當事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五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避免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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