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7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10-10 09:26
當事人:湘潭勁尊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H
住所:湘潭縣***鎮**路與**路東南拐角**樓**室
法定代表人:文**
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聯系電話:1887******6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居委會*組。
2025年7月24日,本局收到湘潭市市場監管12315投訴舉報中心轉辦的投訴舉報函,稱購買湘潭勁尊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0元 勁界精制檳榔”未按照規定標注中獎概率,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2025年7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達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生產的“10元 勁界精制檳榔”外包裝上有“開袋尋獎 狂中再來一包”字樣標識,內附有獎卡,但外包裝上未明確標注中獎概率等應當明示的內容,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和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并于2025年8月 27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3月,為了打開產品銷售市場,當事人采用有獎銷售的模式進行促銷,對生產的“10元 勁界精制檳榔”產品外包裝上印有“開袋尋獎 狂中再來一包”字樣標識,但未提前明確中獎概率等應當明示的內容。有獎銷售的模式為:當事人在該產品外包裝袋標注“開袋尋獎 狂中再來一包”字樣,在包裝袋內按照有獎10%、無獎90%的比例放入獎卡,消費者購買該產品后,打開包裝袋就可以看到里面的獎卡。獎卡分為兩種,一種是藍色的,獎票正面上印有“勁界檳榔 加2元兌換10元勁界檳榔壹包”的字樣,反面上印有“勁界檳榔 兌獎須知1、僅在購買經銷網點現場兌換相應獎品,不兌換現金。2、獎卡破損、字跡模糊均視為無效獎卡。3、活動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兌換。4、如遇經銷商拒絕兌換或其他疑問請撥打消費者服務熱線:400-883-2019”等字樣。第二種獎票為紅色獎票,獎票正面印有“勁界檳榔 謝謝品嘗”等字樣,背面印有“勁界檳榔 兌獎須知1、僅在購買經銷網點現場兌換相應獎品,不兌換現金。2、獎卡破損、字跡模糊均視為無效獎卡。3、如遇經銷商拒絕兌換或其他疑問請撥打消費者服務熱線:400-883-2019”等字樣。為消除影響,2025年7月25日當事人向經銷商發布了“召回公告”對該款檳榔進行召回。調查期間,當事人前期投入市場的產品中獎的消費者均兌獎完畢,未產生影響消費者兌獎的情況。截至調查終結時,產品無實際召回。
經查明,當事人共印制了10000個“10元 勁界精制檳榔”的外包裝袋和500張活動獎卡,其中有獎獎卡150張,無獎獎卡350張。至案發時止,共計生產“10元 勁界精制檳榔”215包,其中205包按照有獎10%、無獎90%投入獎卡并以6.8元/包的價格全部對外銷售,余下10包作為留樣保存,銷售金額為1394元。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產品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包裝、獎票購進記錄和生產成本核算情況說明等材料。據當事人提供的生產成本計算,涉案產品的檳榔原果、配料、包裝及獎卡等費用,成本為6.2元/包,違法所得為123元。2025年8月18日,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將標注有“開袋尋獎 狂中再來一包”字樣的涉案產品外包裝袋全部進行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5張、現場提取產品的包裝袋1個、有獎獎票2張、無獎獎票2張,證明涉案產品為委托加工生產、有獎銷售前未明確中獎概率以及現場未發現涉案產品的事實;
3.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權限和基本情況;
4.本局執法人員對受委托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對涉案產品進行有獎銷售前未明確中獎概率和產品生產、銷售的數量、價格和獎票使用數量以及停止生產銷售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代加工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涉案產品為委托加工生產以及涉案產品的包裝袋、獎票都由當事人提供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包裝袋、獎票購進票據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包裝袋和獎票時間、數量以及價格的事實;
8.委托加工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各1份,證明委托加工企業的主體資格基本情況;
9.執法人員對委托加工企業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提供的生產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是委托加工生產以及生產的時間、數量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成本計算表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成本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銷毀物品申請報告1份、銷毀現場筆錄1份以及銷毀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在案發后及時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和立即進行整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8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9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85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檳榔產品進行有獎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標注中獎概率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的規定,構成了該項目所指的“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未明確公布中獎概率”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時間短,在實施違法行為期間未影響到消費者兌獎,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后,當事人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同時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以消除影響。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3元;
2.處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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