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17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10-21 16:05
當事人:周紀文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址:湘潭縣**鄉**村**組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7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錦石鄉太陽村衛生室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貨架內擺放有: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香砂養胃丸、吡諾克辛鈉滴眼液藥品超過有效期,當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同意,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為查清事實,2025年7月10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9月11日本案調查終結。
2025年7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儲存間內二層貨架上有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41024475,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遂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地:河南省新鄭市,生產日期2023年05月25日,有效期至2025/04,規格:2ml:4mg)、進門靠墻貨架上有香砂養胃丸1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1021255,生產企業:河南百年康鑫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2年06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規格:6克×10袋)、收銀臺二層貨架上有吡諾克幸鈉滴眼液5盒(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42021089,生產企業:武漢五景藥業有限公司,產地:湖北省武漢市,生產日期2023年07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規格:15ml:0.8mg),上述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
經查: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是當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從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20盒(10支/盒),購進價為2.5元/盒,銷售價為0.3元/支,截至至今共使用了195支;香砂養胃丸是當事人于2023年1月4日從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20盒,購進價為8.8元/盒,銷售價為10元/盒,截至至今共銷售了19盒;吡諾克幸鈉滴眼液是當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從四川金海藥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10盒,購進價為9.8元/盒,銷售價為12元/盒,截至至今共銷售了5盒。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貨值共計71.5元,因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在超過有效期后未使用且當事人在期限內無法提供香砂養胃丸和吡諾克幸鈉滴眼液的銷售記錄,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0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3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0日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3號),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7月28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湘潭縣錦石鄉太陽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及當事人在醫療機構的診斷書、出院記錄、費用清單。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8日下達了《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5-11號),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延長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
2025年9月6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錦石鄉衛生院周敏的見證下于湘潭縣錦石鄉衛生院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銷毀。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6日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5-11號),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7月10日,當事人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召回,實際未能召回。
截至2025年9月11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藥品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周紀文的《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湘潭縣錦石鄉太陽村衛生室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0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香砂養胃丸、吡諾克辛鈉滴眼液等藥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8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事實及購銷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渠道、數量及單價。
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0日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3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0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3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5-11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延長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的事實。
7.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6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5-11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解除的事實。
8.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12張,證明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在當事人經營現場的位置、數量。
9.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四川金海藥醫藥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查驗了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供貨商資質。
10.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重藥控股湖南民生藥業有限公司銷售清單”2份、“四川金海藥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購進渠道和數量、價格。
11.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使用處方9張,證明該注射液除現場檢查出的5支外,其余195支在有效期內使用的事實。
12.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湘潭縣錦石鄉太陽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1份及相關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出院記錄、收費清單,證明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
13.2025年9月6日,當事人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申請銷毀的報告、涉案物品處理記錄及銷毀照片各1份,證明當事人進行銷毀的事實。
14.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照片、召回公告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潭縣市監罰告〔2025〕18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銷售劣藥”的行為。
對于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購進渠道合法,貨值較小,其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社會影響較小,且當事人因近期住院做手術治療,開銷較大,家庭情況確有困難,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條(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之規定,對于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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