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食藥質監行處字〔2019〕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19-05-15 10:27
當事人:湖南樂巢美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X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鳳凰路以北宏通—御景湘C7棟01號
法定代表人:徐**
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09月24日
營業期限:2014年09月24日至2064年09月23日
經營范圍:家居用品、床上用品、衛浴用品、針紡織品、皮革制品、陶瓷制品、日用百貨、服裝鞋帽、工藝品、箱包、家具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4月11日,本局接12315系統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天貓商城“樂巢美家旗艦店”存在虛假、涉及疾病治療的廣告宣傳,要求工商部門依法查處。4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核查,發現投訴、舉報情況基本屬實。同日,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并指定何敏、胡光兩名同志辦理此案。經過調查,案件于2018年12月7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12月起在第三方交易平臺“天貓商城”(網址:www.tmall.com)開設一名為“樂巢美家旗艦店”的網絡店鋪,用于銷售床上用品。2015年6月起,當事人在該網絡店鋪內上架了商品名為“樂巢美家”牌的蕎麥枕頭對外銷售。上架該商品后,當事人在宣傳網頁上對該商品進行介紹時配有“優質蕎麥填充 使用蕎麥皮做成的枕頭不僅能至老明目,清熱解涼,促進睡眠等,而且還有清腦,明目之功效,對失眠多夢,頭暈,耳鳴等疾具有良好效果,蕎麥皮含有大量的蕓香苷甙,具有維生素的活性。蕎麥皮可預防毛細血管脆弱所誘發的出血癥,尤其對偏頭疼同痛,頸椎病,失眠患者效果更佳,夏涼冬暖,透氣安神,可解除疲勞”字樣的廣告用語,并配有當事人所銷售商品的圖片。至案發時止,當事人以98元/個的價格,共計銷售106個。
另查明,上述商品銷售頁面上的廣告內容均系當事人提供該商品圖片后,隨機委托網上的美工設計制作,制作完成后由當事人自行上傳到涉案網店的商品宣傳頁面上進行發布,當事人陳述其制作過程中產生了制作費用共計800元,但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費用憑證予以證實,雙方也未簽訂書面合同,因此,對當事人陳述的廣告費用為800元本局不予采信。2018年8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8〕1-22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上述宣傳廣告的具體制作單位、時間、所產生的廣告費用及相關憑證,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我局提供,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上述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徐一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樂巢美家蕎麥枕頭”,并在網店內使用涉嫌違法廣告宣傳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的網店內的現場照片1張,截屏圖片11張,證明當事人在涉案商品的網頁上顯示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和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徐一相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在網店內使用涉嫌違法廣告宣傳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18年11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述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8〕92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日,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2019年1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聽通字〔2019〕1號),并于2019年1月15日組織召開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對其違法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無違法的主觀故意,且銷售量小,未造成不良影響,認為對其擬作出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過重,請求再減輕處罰至10000元。后當事人于2019年1月28日,撤回了聽證,并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但未提交新的證據,希望念在其無主觀故意以及公司運營的實際情況,能適當地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經本局案審會審議后,決定采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經本局在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查證,蕎麥皮未收錄其中。當事人在天貓網上銷售“樂巢美家蕎麥枕頭”時,使用標示有“預防頸椎疾病…還有清腦明目之功效,對失眠多夢,頭暈,耳鳴等疾具有良好效果…尤其對偏頭痛同痛,頸椎病,失眠患者效果更佳…緩解頭疼,緩解頸部疼痛…”等字樣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指的“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屬首次,銷售額較小,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與此同時,本局在調查過程中,其能如實提供證據材料,積極配合,對自身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后果認識深刻,并于本局檢查后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妥善處理了消費者的訴求,消除了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并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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