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食藥質監行處字〔2019〕1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19-05-15 11:10
當事人:張文革;性別:女;民族:漢;出生:1967年03月05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7;住址:湖南省湘潭縣易俗河鎮硯井居民會。
2018年12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參加經營性麻將館整治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錦繡名都10棟A105車庫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同日,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予以立案調查,并指定由胡光主辦,范川、趙斌協辦此案,經過調查取證,案件于2019年1月28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12月底開始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錦繡名都10棟A105車庫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至案發時止。2018年10月30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字〔2018〕01- 136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18年12月20日執法人員再次趕到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取得營業執照繼續在湘潭縣易俗河鎮錦繡名都10棟A105車庫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依法將當事人的經營設備予以扣押。
另查明:當事人在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期間向服務對象提供茶水服務,并按照30元/桌(場)向服務對象收取相關費用。
2019年1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限字〔2019〕1- 7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局提供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期間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用的相關憑證及實物臺賬。但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供,致使其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01-136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七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措字〔2018〕1-69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用于無照經營的設備予以扣押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限字〔2019〕1- 7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證據(七):本局對證人楚碧群調查材料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期間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事實。
證據(八):本局查詢“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單一份,證明當事人至案發時止未取得棋牌服務營業執照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9年1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2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9〕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棋牌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屬于《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所指的“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本局在案發前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自行停止無照經營行為,但當事人并未立即停止,而是繼續無照經營從事棋牌服務,其行為系主觀故意。但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材料,且其違法行為時間較短,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進行一般處罰。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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