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食藥質監行處字〔2019〕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19-05-15 11:14
注冊號: 430321******8
經營者: 彭**
家庭地址:湖南省湘潭縣花石鎮xx村xx組
類型: 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縣花石鎮xx村xx組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12年5月29日
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零售,干貨、農副產品、蔬菜批發與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10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當事人在湘潭縣花石鎮xx村xx組的經營場所內,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脊膘凍肉的情況,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并于2019年2月12日調查終結。
經查:2018年10月29日,當事人從一不知名的供貨商處,以6.4元/kg的價格購進一批外包裝上標識有“長豐盛脊膘”字樣的冷凍脊膘20袋用于銷售,該產品具體的標簽標識為:重量:25kg;低溫-18℃;保質期一年;地址:瓊山區椰海大道紅木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批次脊膘其中有兩袋生產日期標注為2017年6月25日,另外18袋生產日期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涂改,生產日期不能真實顯示,至案發時止尚未對外銷售。因上述商品超過保質期以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同日,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20袋“長豐盛脊膘”予以查封。上述脊膘,貨值金額按其購進價格計算,貨值共計3200元,無違法所得。
另查明,在檢查過程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取得了《食品流通許可證》,其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經本局核實,當事人在該《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未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繼續在其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至案發時止。因當事人未建賬,2018年11月8 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限字〔2018〕17- 20 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其《食品流通許可證》屆滿以來,購進食品的進銷憑據、臺賬、獲利、納稅情況和該批次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長豐盛脊膘”進銷臺賬和會計賬簿。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致使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貨值金額無法計算。
2018年10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7- 38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04月28日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長豐盛脊膘”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7- 38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強字〔2018〕17- 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長豐盛脊膘”予以查封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長豐盛脊膘”的時間、地點、數量、違法的利潤等事實。
證據(七):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限字〔2018〕17- 20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證據(八):本局于2018年12月2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解字〔2018〕第17-1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查封期限屆滿的食品實施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提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辦理了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證據(十):當事人提交銷毀申請書一份,證明當事人主動申請銷毀涉案“長豐盛脊膘”的事實。
證據(十一):2019年1月 3 日本局監督當事人對涉案“長豐盛脊膘”采取銷毀,拍攝銷毀照片3張、制作銷毀備忘錄一份,證明本局監督當事人銷毀該批次“長豐盛脊膘”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7年11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19年3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9〕18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在湘潭縣花石鎮xx村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脊膘凍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案發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并在案件調查中積極主動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無害化銷毀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減輕了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
二、對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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