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19〕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19-06-21 12:57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滿哥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M9BH52P;
住所:湘潭縣錦石鄉唐家湖村霞山組;
經營者:王寧;
身份證號碼:430321********5519;
聯系電話:131****0878;
聯系地址:湘潭縣錦石鄉唐家湖村霞山組。
2019年4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錦石鄉東風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日本局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決字〔2019〕15-18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19年4月16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于2019年4月28日調查終結。
2019年4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其貨架上擺放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是由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百家鮮”R海鮮醬,凈含量:228克,生產日期2015年7月24日,保質期24個月,進貨價格3.5元/瓶,銷售價格4.5元/瓶,共8瓶貨值36元;二是由南昌市清之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清滋峰”蜂蜜檸檬茶,凈含量:500g,生產日期2017年10月25日,保質期12個月,進貨價格10元/瓶,銷售價格15元/瓶,共10瓶貨值150元;三是由河南創新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思念”R豬肉餛飩,凈含量:220克,生產日期2017年11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進貨價格4元/包,銷售價格5元/包,共2包貨值10元;四是由常德市金德寶食品廠生產的“麥欣”壽桃豆沙包,凈含量252克,生產日期2017年2月4日,保質期12個月,進貨價格3元/包,銷售價格3.5元/包,共1包貨值3.5元;五是由萍鄉市三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歐王”香芋地瓜丸,凈含量:400克,生產日期2018年1月29日,保質期360天,進貨價格4.5元/包,銷售價格5元/包,共1包貨值5元。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總計205元。經查,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通字〔2019〕15-18號責令改正通知書。2019年4月18日,當事人對其經營的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王寧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十八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經營者王寧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相關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減輕危害消除影響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2019年4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4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能夠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且事發后立即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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