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3〕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3-08-03 10:23
何 敏(身份證號碼:430321********0021)
羅習洋(身份證號碼:430321********4559)
譚 劍(身份證號碼:430321********4531)
劉 廣(身份證號碼:430321********5411)
姜小明(身份證號碼:430321********4516):
你五人于2021年6月23日起,在湘潭縣花石鎮前進村建設磚混結構聯建房商住樓1#棟,建筑層數為9層,建筑占地面積2413.75㎡,批準建設面積15408㎡,實際建設面積15764.81㎡,超出批準建設面積356.81㎡,于2022年11月10日竣工。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未按照工程規劃審批建設的違法行為。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受委托人詢問筆錄。
證據二:湘潭縣自然資源測繪隊出具的《湘潭縣花石鎮何敏、羅習洋、譚劍、劉廣、姜小明聯建房商住樓1#棟建設項目實測成果報告》。
證據三:自然資源督查股竣工規劃驗收資料。
證據四:照片資料。
證據五: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證據六:不動產權登記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材料。
證據七:建設工程設計圖紙一套。
證據八: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等其他資料。
我局已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向你五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五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五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該磚混結構聯建房商住樓1#棟按單價1200元/㎡計算,我局決定對你五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磚混結構聯建房商住樓1#棟超出批準面積的356.81㎡作出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行政罰款,共計處罰款:人民幣42817.2元(356.81㎡×1200元/m2×10%=42817.2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七十二條的規定,你五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五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五人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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