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3〕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3-02-27 15:40
湘潭縣山青燃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7d7DT3RMX4):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對你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液化氣站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于2022年3月起,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湘潭縣青山橋鎮三富村一心組國有土地上建設液化氣站,并于2022年11月份竣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未批先建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
2、《湖南省湘潭縣建設項目監督實測成果報告》;
3、現場照片;
4、《關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中未批先建行為移交查處的聯系函》;
5、湘潭縣山青燃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評估報告書》;
7、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對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參考湖南志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估建筑總面積528.68㎡,造價評估價值33.41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液化氣站項目528.68㎡建筑物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人民幣33410元(334100×10%=3341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單位,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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