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潭縣自資罰決〔2023〕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3-06-21 15:41
周江山(身份證號:4303211974******78)
趙戰友(身份證號:4303211971******70)
胡 。ㄉ矸葑C號:4303211978******17)
肖 偉(身份證號:4303211971******73):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對你四人非法開采山片石(板巖礦)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四人于2022年12月在湘潭縣分水鄉大沖垅村上游組(湘潭縣磷礦堆場右側),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2164噸山片石(板巖礦),并銷售謀利,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周江山等四人詢問筆錄;
2.現場照片資料;
3.周江山等四人身份證復印件;
4.過磅單、計量單、收據、收料單等證據材料;
5.分水鄉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沒收決定書》;
6.勘測技術報告;
7.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2日對你四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四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四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環法規〔2020〕44號)第十條、《價格認定結論書》(潭縣發改價認定〔2023〕7號)以及《勘測技術報告》,結合調查實際情況,認定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量為2164噸,資源價格21元/噸,我局決定對你四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5444元(2164噸×21元/噸);
2.并處以違法所得25%的罰款:11361元(2164噸×21元/噸×25%=11361元);
3.責令30日內對該處非法開采點進行復綠。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四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四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四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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