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自然資執罰字〔2021〕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1-09-26 13:48
廖文強(身份證號碼: 430321********1591):
經查,你于1998年3月在湘潭縣云湖橋鎮黃金村桐子坪建設商住樓項目,建筑占地面積101.45㎡,建筑層數2F、建筑總面積208.80㎡、結構磚混,該商住樓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目前已建成,屬未批先建違法建設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26條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證據1、詢問筆錄;
證據2、測繪竣工圖;
證據3、《關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中未批先建行為移交查處的聯系函》;
證據4、現場勘查筆錄;
證據5、影像資料;
證據6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證據7、私人購地建房情況說明;
證據8、相關書證。
我局已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權利,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47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2088元。(商住樓建筑總面積208.80㎡按工程造價5%行政罰款:208.80㎡×200元/㎡×5%=2088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4條、46條、51條的規定:你應當在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本決定書送達至你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或湘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書內15日、60日、6個月等期限自送達之日起算。
湘潭縣自然資源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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