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水罰字〔2023〕0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4-05-30 09:22
當事單位基本情況:湖南龍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31************Q,住所:湖南省龍山縣民安街道辦事處茶亭北路18-4號,法定代表人:蘭遠基。
違法事實及證據:湘潭縣朝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存在高噴灌漿防滲墻滲透系數不滿足設計要求,證據有:湘水辦函〔2023〕189號文件,當事人蘭遠基、李珊、林宏艷談話筆錄,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人員名單、整改方案交辦事項整改清單明細、整改過程施工臺賬、朝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設計紙質文本、中標資料、公司與各方所簽合同、公司工程管理各項制度、公司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文件。
經依法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提出陳述、申辯的,列舉陳述、申辯意見,對于已采納的意見進行說明,對于未被采納的意見,要對理由和依據進行闡述。)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依據《湘潭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決定給予湖南龍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整(¥31420元),對湖南龍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李珊處單位罰款數6%的罰款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整(¥1885元)、技術負責人林宏艷處單位罰款數6%的罰款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整(¥1885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至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繳納罰沒款(戶名: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0 ************ 0。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水安罰字〔2023〕第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姓名:鄧鮮鮮 職務:項目經理
住址:長沙市雨花區竹塘中路396號金鳳灘家園3棟503房
身份證號碼:43292 ************ 2
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現場巡查,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鄧鮮鮮在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月形水庫、冬茅塘水庫、易畝垅水庫、大荷塘水庫)項目建設上,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項目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屬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鄧鮮鮮、陳和全調查筆錄;2、現場照片等音像記錄證據;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4、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處分決定;5、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整改方案;6、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整改報告;7、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會議記錄;8、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圖片等證據。
案件處理過程:
2023年10月19日,本機關依法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潭水責改字﹝2023﹞8號),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高度重視,于2023年10月23日前,完成了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月形水庫、冬茅塘水庫、易畝垅水庫、大荷塘水庫)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和整改工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本機關在現場巡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的基礎上,要求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提交了公司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整改方案、湘潭縣2023年度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5座)C2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整改報告、安全生產會議圖片、安全生產會議記錄等資料。
2023年11月7日,本機關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水安告字﹝2023﹞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水安聽告字﹝2023﹞1號)。2023年11月8日,當事人鄧鮮鮮提交了《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證明當事人不要求召開聽證會,本機關結合案情處理實際予以采納。當事人認為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在項目建設上已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出現本案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自身在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所致,本機關對當事人陳述予以采納。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鄧鮮鮮系湖南維水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當事人作為該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員,應對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項目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法律責任。
當事人鄧鮮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鄧鮮鮮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壹萬捌仟元整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繳納罰款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0 ************ 0,(開戶銀行: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縣支行)。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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