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司法局責令整改通知書(潭縣司改〔202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1-09-18 10:56
湘潭縣新城法律服務所:
經查,你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陳培根曾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2013年5月從湘潭縣人民法院退休。2015年1月至5月在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兩起民事訴訟中(即原告周少奇訴被告馮國湘承攬合同糾紛訴訟、原告彭梅華訴被告謝兵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陳培根以你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名義分別擔任兩案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陳培根上述訴訟代理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二○○○年司法部令第60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屬違規代理行為,對上述違規代理行為你所應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現責令你所作出如下整改:
一、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或者處理。
你所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整改,及時書面報告整改結果,我局將根據情況組織復查,并納入你所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
湘潭縣司法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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