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通知(潭縣政建發〔2022〕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3-06-06 10:52
局各股室,二級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行政執法監管,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動依法治理工作,現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29日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湘潭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程序、結果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全系統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內容:(一)行政執法主體、人員;(二)行政執法機關職責、權限;(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程序、結果;(四)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圖;(五)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六)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七)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公示以通過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公開統一平臺公示為原則,其他公示方式為補充。
第七條 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或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應當指定人員做好解釋和解答工作。
第十條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局機關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湘潭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由執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執法人員負責記錄。記錄人員必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有影響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記錄范圍,具體包括各項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各環節。
第五條 自行政執法工作開始至行政執法工作結束為一個記錄時限,執法人員應按照本制度開展記錄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紙質執法文書記錄為主,以執法記錄儀、錄音筆、攝像機等電子設備記錄為輔。
第七條 以紙質文書為記錄載體的,按照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制作執法文書,規范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和關鍵環節。
第八條 記錄人員應全面、客觀、及時全程記錄執法活動,并完整填寫記錄執法活動的執法文書。記錄完畢后,應由全體現場執法人員簽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對人簽名確認,有見證人的,應邀請見證人予以見證。
第九條 根據行政執法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采用相應音像形式記錄執法過程,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現場檢查、隨機抽取、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前置、留置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條 以執法記錄儀、錄音筆、攝像機等電子設備為記錄載體的,記錄人員在記錄中應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的方式進行記錄,必須應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記錄設備。
第十一條 以電子設備記錄的,應對電子數據采取保護措施,條件允許的,應及時以書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對人簽名確認。未及時予以固定的,案件終結前應予以固定,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記錄文書是本單位作出行政決定的證據材料,執法人員應全面記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事實及自由裁量等證據材料,記錄文書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閱、查詢、復印按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執法監督,規范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湘潭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政策法規股對擬作出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必須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在通過法制審核后,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提交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二)擬作出行政處罰罰款在5萬元以上的案件;(三)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需要撤銷的案件;(四)當事人提出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理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法律文書制作是否規范;(九)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政策法規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調查補正的審核意見;(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政策法規股應當自接收送審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八條 局各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股室、二級機構對送交法制審核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局各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股室、二級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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