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易地建設) 潭縣防許決字〔2025〕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布時間:2025-09-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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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于2025年8月29日提出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3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97號)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你單位在易俗河鎮海棠路東側、鴻雁路南側,擬建設的辦公樓擴建建設項目,根據湖南湘潭天易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局認可的總平面圖、方案報建圖等資料,此次報建總建筑面積2286.76㎡,辦公樓面積2286.76㎡。經核查,該建設內容中的辦公樓2286.76㎡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91.47㎡,因應建防空地下室小于1000(含)平方米,同意易地建設,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計費面積計算比例為4%,計費面積91.47㎡,收費標準為512元/㎡,已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46,832.64元(大寫:人民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陸角肆分)。
二、該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時,我辦將核實規劃報建面積與實際建設面積是否一致,面積不符或超過此次實際繳費面積的,我辦將對你單位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本決定書有效期限為2年,項目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辦申請延期。項目在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得批準的,本決定書自動失效。
四、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潭縣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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