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易地建設) 潭縣防許決字〔2025〕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hrlh.com.cn 發(fā)布時間:2025-10-27 09:37
湘潭天易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你(單位)于2025年10月21日提出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3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97號)第十五條、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你單位在易俗河鎮(zhèn)青光村,擬建設湘潭市湘潭縣公共實訓基地項目。根據湘潭天易經濟開發(fā)區(qū)開發(fā)建設局出具的總平面圖、湘潭縣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資料,該項目報建總建筑面積9912㎡,其中地面建筑面積9605.6㎡,地下建筑面積306.4㎡。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guī)定》(省政府297號令)等相關法規(guī),經審查,該實訓樓地面以上建筑面積9605.6㎡,計費面積計算比例為4%,折算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384.22㎡。其應建防空地下室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相關規(guī)定,按湘發(fā)改價費規(guī)〔2022〕843號文件規(guī)定,收費標準為512元/㎡,已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人民幣¥196720.64元。
二、該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時,我辦將核實規(guī)劃報建面積與實際建設面積是否一致,面積不符或超過此次實際繳費面積的,我辦將對你單位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本決定書有效期限為2年,項目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辦申請延期。項目在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得批準的,本決定書自動失效。
四、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雨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潭縣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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